(2014)昆刑执字第996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种发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9965号罪犯黄种发,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О一一年六月二日作出(2011)官刑二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种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О一一年八月九日以(2011)昆刑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О一三年六月十日经本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8091号裁定书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一四年五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黄种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种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被评为二О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种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种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