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芝民简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吕伟林、毛广忠与毛广忠、毛广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伟林,毛广忠,毛广明,李爱凤,毛凯龙,马国苹,任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833号原告吕伟林。委托代理人王雪桦,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广忠,莱州市程郭镇花介岭村69号。被告毛广明。被告李爱凤。被告毛凯龙。被告马国苹。被告任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伟林诉被告毛广忠、毛广明、李爱凤、毛凯龙、马国苹、任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吕伟林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人民陪审员  吕春学人民陪审员  于书湖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玉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