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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陈×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张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辰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马强,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一×。委托代理人李强,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与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广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强,被告张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7日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张二×。2013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父亲发生冲突,原告遂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婚生女张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一×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张二×,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因被告出资10万元用于购买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瑞益园××××号房屋,故要求分割该房屋。原告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证据二,婚生女张二×出生证,证明双方的生育情况。被告表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银行贷款证明一份,证明购车贷款的情况,以及剩余贷款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二,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被告的工资明细表1份,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证据三,被告工资卡明细,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证据四,原告之父陈××从被告二姨俞××的银行账户中取钱的银行票据,证明2007年1月14日被告给付原告之父陈××10万元钱,用于购买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瑞益园××××号房屋。原告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一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但该证据不能证明至今尚未偿还的贷款数额。对证据二无异议,但无法证明被告的其他收入情况;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原告之父陈××从被告二姨俞××的银行账户中取出了10万元钱,但该笔钱是用于购买家电及装修天津市北辰区瑞益园××××号房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7日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元旦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9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18日,双方举办结婚典礼。2011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张二×,现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均同意每月探望孩子,具体方式双方自行协商。被告系天津市××××助理员,其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的工资表显示平均每月工资收入为5831元。原告主张被告还有其它收入,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为:车牌号为津NJS5**的大众牌桑塔纳黑色手动挡汽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由被告使用,现价值9万元。该车系被告以银行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截至2014年5月30日,已经偿还42000元,尚剩余3万元未偿还。车牌号为津HSC8**的奇瑞牌QQ红色汽车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由原告使用,现价值18000元。伊莱克斯牌银灰色单开门电冰箱一台,美的牌白色挂式空调两台,索尼牌黑色42寸液晶电视一台,惠而浦牌白色滚筒洗衣机一台,红色饮水机一台,双开门及单开门原木色复合板衣柜各一个,1.8×2米原木色复合板床一个,1.5×2米原木色复合板床一个,原木色复合板床头柜两个,三人座红白色布艺沙发一个,玻璃电脑桌一个,玻璃餐桌一个,抽油烟机一台,索尼牌红色卡片相机一个。上述家电、家具都存放于天津市北辰区瑞益园××××号房屋内。再查,2007年1月14日,案外人陈××(原告自认系其父亲)从被告二姨俞××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取出10万元钱。该10万元系被告向案外人俞××所借。原告称该款用于天津市北辰区瑞益园××××号房屋的装修及购买家电使用。被告称该款是用于和原告共同出资购买上述房屋使用。上述房屋登记在原告及案外人陈××、谢××名下,系用谢××的拆迁证购买。另,被告放弃分割佳能牌黑色EOS单反相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查笔录、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张二×的抚养及抚养费数额问题。张二×现不满三周岁,且一直与原告一起生活,因其年龄较小,不宜改变生活环境,从其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张二×宜由原告抚养。对于探望问题,双方均表示同意每月对孩子进行探望,具体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原、被告均认可被告自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831元,虽原告提出被告还有其它收入,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300元为宜。关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一节。奇瑞牌QQ红色汽车和大众牌桑塔纳黑色手动挡汽车现分别在原、被告名下,且由原、被告各自使用,从有利于生活实际需要的角度,原、被告各自名下的汽车归各自所有。大众桑塔纳汽车现价值9万元,奇瑞汽车现价值18000元,共价值108000元,原、被告应当平均分割,各得54000元,故被告应当给付原告36000元补偿款。另,大众桑塔纳汽车系被告以银行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截至2014年5月30日,已偿还42000元,尚剩余3万元未偿还,尚未偿还的车款系双方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因该车归被告所有且在被告名下,故该车剩余3万元银行欠款由被告继续偿还,原告给付被告15000元补偿款。前述两项相抵,被告应给付原告21000元财产补偿款。原、被告其他共同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分割。关于被告主张出资10万元用于购买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瑞益园××××号房屋,要求分割该房屋一节,因该房屋涉及案外人,当事人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与被告张一×离婚,双方婚姻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依法解除;二、原、被告之女张二×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4年6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抚养费1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可于每月第一个周日探望张二×一次,具体方式双方自行协商;四、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奇瑞牌QQ红色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津HSC8**)归原告所有,大众牌桑塔纳黑色手动挡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津NJS5**)归被告所有,该车剩余银行欠款由被告偿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21000元;五、双方其它共同财产:美的牌白色挂式空调两台、抽油烟机一台、双开门及单开门原木色复合板衣柜各一个、1.8×2米原木色复合板床一个、原木色复合板床头柜两个、三人座红白色布艺沙发一个,归原告所有;伊莱克斯牌银灰色单开门电冰箱一台、索尼牌黑色42寸液晶电视一台、惠而浦牌白色滚筒洗衣机一台、红色饮水机一台、1.5×2米原木色复合板床一个、玻璃电脑桌一个、玻璃餐桌一个、索尼牌红色卡片相机一个,归被告所有(上述家电、家具存放于号房屋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归其所有的物品取走,原告予以协助);六、被告主张分割天津市北辰区瑞益园××××号房屋,因涉及案外人,应另行解决;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广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筱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