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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民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中鹿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波、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鹿投资有限公司,李波,李海波,韩治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河南中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北南阳路系DE座1单元28层2808号。法定代表人叶碎宝,职务总经理。被告李波,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李海波,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汤阴县。被告韩治远,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波、李海波、韩治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鹿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鹿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属于当事人资源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鹿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太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