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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文光与阙源洪、黄素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光,阙源洪,黄素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光,男,汉族,居民,住永定。被执行人阙源洪,男,汉族,教师,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黄素银,女,汉族,教师,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张文光与被执行人阙源洪、黄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局、交警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按比例分配给申请人外,查无其有值钱的财产可供执行,其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6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炳煌审判员  陈红应审判员  陈锦安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元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