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柯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柯某,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柯某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李金森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夏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