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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一终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徐玉民与孙衍超、张秀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衍超,徐玉民,张秀平,张磊,于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一终字第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衍超,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民。原审被告张秀平,农民,系被告孙衍超之妻。原审被告张磊,农民。原审被告于习军,居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衍超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485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上诉人孙衍超在本院通知的预交上诉费期间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衍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宗光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