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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徐法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邓某某、黄某某抢劫、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湛徐法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6日被羁押,同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2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被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11年10月26日止。因本案于2014年1月7日被羁押,同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字(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黄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在徐闻县迈陈镇建新街迈陈中学门口旁抢劫被害人彭某某的手机一部。经徐闻县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值款200元。手机已退还给被害人彭某某。2、2013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到徐闻县迈陈镇西宁街陈某娇家宅二楼盗窃现金人民币270元。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2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21日被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徐闻县拘留所自动向民警交待,其在2013年9月12日抢劫和2013年9月8日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2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月7日公安民警在拘留所对被告人黄某某讯问时,其对伙同被告人邓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供述,证人陈某娇、彭某某、吴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新入所被拘留人首次谈话教育笔录,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邓某某现场及抢劫的手机确认照片,现场图,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书中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虽然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但是被告人黄某某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是累犯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抢劫他人财物;以秘密的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在实施抢劫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在戒毒期间自动向公安民警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抢劫、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两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六审 判 员  冯奕君人民陪审员  杨玉凤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和琦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