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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解志永与申占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志永,申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保字第70号申请人:解志永,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农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赵志婷,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系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申占雷,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农民。申请人解志永为保证诉讼调解或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申占雷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F38**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由解志根向本院提供1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申占雷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F38**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解志永负担,申请人解志永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重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