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叶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0105号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9月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荆东检刑诉(2013)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振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在荆门市车站路购得麻果13颗,冰毒二小袋,随后在荆门市东宝区团结街路口以每颗40元的价格卖给蒋某10颗毒品麻果,蒋某承诺以后给钱。蒋某在荆门市城区的柏景酒店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搜出9颗麻果,2小袋冰毒。此外,被告人叶某在2013年7月,在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停车场,以每颗43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毒品麻果20颗。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从蒋某身上查获净重0.84克的9颗红色药片、净重1.63克的2小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王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称量笔录、物证检验报告、通话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及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二次向他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麻果”,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考虑其以贩养吸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查获的2.47克毒品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斯人民陪审员 郭清怀人民陪审员 周 珊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