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二终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景英霞与元氏县槐阳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景建贞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英霞,元氏县槐阳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景建贞,景双贞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二终字第00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景英霞。委托代理人耿志刚,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元氏县槐阳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景尚连,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尹彦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建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双贞(争)。上诉人景英霞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元氏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一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所查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元氏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一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元氏县法院重审。审判长 ��苑颖新审判员 颜 景 山审判员 孟 志 刚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智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