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民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树伟、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树伟,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佳民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伟,女,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下岗职工,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县。委托代理人王洪军,黑龙江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县迎宾路。法定代表人邰立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姜广路,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梁立志,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树伟与上诉人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做出(2012)抚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树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军与上诉人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姜广路、梁立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远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抚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 滢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