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3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2014)惠民初字第3373号孙旭海诉林锦延、许汉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旭海,林锦延,许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3373号原告孙旭海,男,1985年出生。被告林锦延,男,1988年出生。被告许汉泉,男,1988年出生。本院于2014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旭海与被告林锦延、许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孙旭海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旭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孙旭海负担。审判员 陈凯思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