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立民终字第02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谢杰与王滔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滔慧,谢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立民终字第02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滔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杰。上诉人王滔慧因与被上诉人谢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本案中,上诉人王滔慧与被上诉人谢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地点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即侵权行为地,故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王滔慧提出“本案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