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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611号原告胡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李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示胡某某光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线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权湖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