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611号原告胡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李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示胡某某光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线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权湖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