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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白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殷成安与丁晓春、刘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成安,丁晓春,刘福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白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殷成安。委托代理人殷成刚,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晓春,被告刘福州。原告殷成安与被告丁晓春、刘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曹建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成安的委托代理人殷成刚、被告丁晓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2000元(有书面借条为证),并承诺2013年10月10日还款,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2000元及利息。被告丁晓春辩称,我知道有这回事,具体是否还钱不清楚。我的签名不是我签的,手印也不是我按的,借款是50000元也不是62000元。按没按手印不记得了。是50000元高利息借款,刘福州和我及原告家属到新浦人民银行取的50000元。条子我从来没见过。刘福州去哪里了也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被告丁晓春、刘福州向原告借款62000元,被告刘福州书写欠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写明:“欠条,今借殷成安现金陆万贰仟元整,还款日为2013年10月10日。刘福州2012.10.10丁晓春。”欠条上丁晓春的签名为刘福州所写,被告丁晓春在签名上按了指模。被告丁晓春否认欠条上的指模是其所按,并声称没有见过该欠条。原告当庭申请鉴定,我院于2014年5月26日向被告丁晓春送达限其七日内到本院配合采集指模通知书,被告丁晓春拒收通知书,我院将通知书留置送达,七日后,被告丁晓春仍然拒不到庭。2012年4月4日,原告撤回对被告刘福州的起诉,只起诉被告丁晓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撤诉申请书、鉴定申请书、本院通知书、留置送达照片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丁晓春是否在《欠条》上按指模,是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由于被告丁晓春拒绝配合采集其指模进行鉴定,视为被告丁晓春承认《欠条》上的指模是其所按,其在庭上所述没有见过该《欠条》是虚假陈述。本院认定被告丁晓春、刘福州向原告借款62000元属实。该笔欠款应当归还,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福州的起诉,合理合法,予以准许。被告丁晓春应对全部62000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该笔借款逾期未还,应从逾期之日起即2013年10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丁晓春主张该笔借款本金为5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丁晓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殷成安62000元及利息(以62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丁晓春负担(先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胜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