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法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志强申请执行任明堂、许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任明堂,许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597号申请人李志强,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明堂,男,汉族。被执行人许秀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申请执行任明堂、许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任明堂、许秀芹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李强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