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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法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志强申请执行任明堂、许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任明堂,许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597号申请人李志强,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明堂,男,汉族。被执行人许秀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申请执行任明堂、许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任明堂、许秀芹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李强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