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秋荣与被告孙菊清返还投资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荣,孙菊清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101-1号原告暨反诉被告:吴秋荣,女,1960年9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唐道静,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暨反诉原告:孙菊清,女,1956年10月29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吴秋荣与被告孙菊清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后,被告孙菊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吴秋荣系澳门户籍,本案应当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及本院查询出入境记录,本院认为,原告确系澳门户籍,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孙菊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毅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仝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