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裕山与刘振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裕山,刘振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陈裕山,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被执行人刘振结,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申请执行人陈裕山与被执行人刘振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启炉审判员 林刚义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鹏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