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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裕山与刘振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裕山,刘振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陈裕山,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被执行人刘振结,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申请执行人陈裕山与被执行人刘振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启炉审判员  林刚义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鹏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