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法恢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袁小设与张景合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设,张景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恢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袁小设,男,汉族,1976年6月13日生。被执行人:张景合,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袁小设与张景合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占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