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蒸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蒸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杨某某,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龙某某,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正良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娇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