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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蒸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蒸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杨某某,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龙某某,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正良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娇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