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高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飞与王波、王丽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高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李飞,男,1991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红新,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王波(户籍名王永濮),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被告王丽娟,女,1980年5月10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诉被告王波、王丽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文军审 判 员 董 星人民 陪 审员 张艳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代 云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