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394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3940号原告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超人民陪审员 罗选礼人民陪审员 李肇富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