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德文与李新军、李维正、徐祥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文,李新军,李维正,徐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新军,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维正,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徐祥风,女,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3432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查封财产等待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黄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王 连 敬审判员 王 永 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