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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靖学洋与刘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学洋,刘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靖学洋。被执行人刘滨。申请执行人靖学洋与被执行人刘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15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邹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祥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