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凌奇平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奇平,多源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凌奇平,女。委托代理人孔祥波,系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沥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多源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沥林镇罗村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闵庚相。关于申请执行人凌奇平等328名工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多源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系列案中。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3)0730-1057-1号《仲裁裁决书》、惠仲劳人仲案字(2013)0730-1057-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多源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凌奇平等328名工人支付案件执行款共计1158332元。因惠州市惠城区沥林华兴宝业塑胶制品厂已实际支付了上述工人工资1158332元,该款应实际执行回转给惠州市惠城区沥林华兴宝业塑胶制品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多源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后得款361500元,惠州市惠城区沥林华兴宝业塑胶制品厂同意将该款作为支付涉及多源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工伤及劳动争议案件的赔偿款,同意终结凌奇平等328名工人工资案的执行,并自愿放弃执行上述工资款的回转。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3)0730-1057-1号《仲裁裁决书》、惠仲劳人仲案字(2013)0730-1057-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贵传审判员 杨志鸿审判员 赵顺喜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