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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范民初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吕昭根诉被告江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昭根,江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0973号原告:吕昭根,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江宾,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昭根与被告江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昭根于2014年0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昭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昭根负担。审 判 长  祖 伟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