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58号原告李某,女,37岁。被告张某,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夏凤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