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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民一终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与马明、滁州市明华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文胜,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马明,滁州市明华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终字第0032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文胜,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郑发明,该所书记。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明,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明华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许文胜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文胜,被上诉人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王飞,被上诉人滁州市明华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上诉人马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文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文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文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许文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德敬审 判 员  王忠良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琰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