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鹤民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与被上诉人孙德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服驳回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孙德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鹤民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站前111号。负责人刘贯宇,职务段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德财。上诉人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不服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对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理解有误,应该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是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本案中孙德财家的供热是由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承担的,孙德财起诉是因为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在供热注水时暖气跑水,造成孙德财家中财物损害,该纠纷没有涉及到铁路运输、铁路安全以及铁路财产方面,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向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伟鹤代理审判员 于 洁代理审判员 刘延鑫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