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立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开原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开原市某某合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原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开原市某某合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立保字第00185号申请人:开原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开原市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申请人:开原市某某合牧业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新城街铁西社区1委12组。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开原市新城街铁西社区1委12组的土地24946平方米、房屋10489.36平方米(其中:办公楼838.62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13-0、食堂234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10-3、冷库2960.79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16-1、链条车间2446.74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08-1、饲料车间1900.69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15-1、车库89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11-2、锅炉房131.25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07-2、变电所175.75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09-3、门卫58.63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12-3、宿舍楼1379.34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14-0、分割车间274.55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06-3)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三百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开原市某某合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原市新城街铁西社区1委12组的土地24946平方米、房屋10489.36平方米(其中:办公楼838.62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13-0、食堂234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10-3、冷库2960.79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16-1、链条车间2446.74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08-1、饲料车间1900.69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15-1、车库89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11-2、锅炉房131.25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07-2、变电所175.75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09-3、门卫58.63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12-3、宿舍楼1379.34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14-0、分割车间274.55平方米,房照号:211-282-020106-3)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钟 平审判员 张彦歆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