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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法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周成杰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互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杰,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涧法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周成杰,男。被执行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成杰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1447.4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4年5月21日起以511447.4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