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商行蓟县西龙虎峪支行与张国海,张国孝借款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西龙虎峪支行,张国海,张国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蓟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西龙虎峪支行。负责人王永生,行长。被执行人张国海。被执行人张国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西龙虎峪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国海、张国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国海、张国孝长期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5元,短期内难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初字第2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杨国锋审判员 田玉全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