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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熊某与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刘红刚,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某。原告熊某与被告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全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军、人民陪审员吴香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红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加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闹,近年来夫妻矛盾逐步加深,关系不断恶化,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湛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通过网络聊天于2005年7月相识,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于2006年10月3日生一女儿,取名湛甲。双方于2010年1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随后到原告家生活。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沾染赌博恶习,原告对此产生不满,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打架,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3年初,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吵打后开始分居,夫妻关系恶化。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被告因赌博行为引起矛盾,造成夫妻关系紧张并分居生活,对夫妻感情产生了不利影响,但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熊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全胜审 判 员  肖 军人民陪审员  吴香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传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