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曼玲与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劳动争议执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曼玲,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88号申请人:王曼玲。被执行人: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双坛路22号。王曼玲诉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14年4月28日王曼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按判决内容第一项给付王曼玲生活费16480元,同时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按判决内容第二项给付王曼玲2014年2月份3月份工资款248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宏伟执行员 沈奇超执行员 曹顺达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