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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福长与被告邱婉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长,邱婉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4491号原告黄福长,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邱婉真,女,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长与被告邱婉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政府、法庭多方做工作,被告已付清原告工资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福长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志习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东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