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民重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刘祥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华,刘祥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重初字第25号原告王丽华。被告刘祥芬。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赵寿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龙。原告王丽华与被告刘祥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以(2012)诸昌民初字第819号受理,并于2013年1月11日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6月20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王丽华本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称其从未提起过本案诉讼,其代理人刘祥忠系自行代为起诉并出庭参加应诉,原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本次诉讼是否是王丽华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本案。2014年5月30日开庭审理时,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衍波审判员 王文佼审判员 曲金英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