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何长舜与金朝娥、阮卓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长舜,金朝娥,阮卓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何长舜。被执行人金朝娥。被执行人阮卓尔。申请执行人何长舜与被执行人金朝娥、阮卓尔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志燕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五处房产,其中三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1××f02064、1××f03569、1××f02129)为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申请人要求对上述权的房产先予处分,使其能参与分配。因变价周期较长,对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的款项,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117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