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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敏与王娥萍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敏,王娥萍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吴敏。被告:王娥萍。委托代理人:王爱萍(系被告王娥萍胞姐),女,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敏与被告王娥萍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敏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敏承担。审 判 员 王云奖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黄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