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与张树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张树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负责人韩雷主任被告张树海,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哈拉海镇向阳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诉被告张树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田序顺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