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浚法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与王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王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浚法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城镇浚州大道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新文。申请执行人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已给付申请执行人6300元,剩余部分双方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家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