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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后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菊红与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菊红,陈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49号原告朱菊红。委托代理人魏杰,丹阳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新华,成年。本院在原告朱菊红与被告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菊红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杰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邹 辉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红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