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后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菊红与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菊红,陈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49号原告朱菊红。委托代理人魏杰,丹阳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新华,成年。本院在原告朱菊红与被告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菊红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杰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邹 辉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红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