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清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与被告陆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陆军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清民初字第155号原告王俊,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陆军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与被告陆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于2014年6月11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戚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