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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钱长祥与钱有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长祥,钱有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855号原告:钱长祥。委托代理人:祝小军。委托代理人:何晟颖。被告:钱有祥。委托代理人:郑求仕。原告钱长祥诉被告钱有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1日及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长祥委托代理人何晟颖、祝小军,被告钱有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求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长祥起诉称:原、被告系亲兄弟,原告所有的位于开化县马金镇高坪村63号房屋与���告房屋相邻。原被告的房屋于1991年相继落成。2013年正月初九,被告将房屋拆除,兴建新房。被告钱有祥的墙基紧挨着原告的房屋墙角地基开挖,建造圈梁,直接粘连在原告房屋墙基上。被告在基础设施施工时,没有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并动用挖机施工,扰动了原告房屋基础下较为软弱的地基持力层,导致原告房屋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陷,造成原告房屋东面墙面出现多出裂缝。2013年3月18日,在村镇工作人员调解下,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经县级以上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裂缝的原因系被告造成的,检测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013年端午节,原告找被告要求解决房屋损害问题,遭到被告及其亲属殴打,致全身多处骨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钱有祥赔偿原告房屋加固费13599元、鉴定费24000元,交通费1500元,合计380099元。被告钱有祥答辩称:事情是这样的,但是原告房屋的西侧也有裂缝,不全是其的原因。原告钱长祥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材料:第一组,协议书两份,用以证明2013年3月因被告新建房屋导致原告房屋产生裂缝的事实。第二组,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补充说明、检测费发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钱长祥房屋为一般损坏房屋,其局部墙体受损情况与东侧钱有祥新建房屋施工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告钱长祥花去鉴定费18000元的事实。第三组,现场照片九张,用以证明房屋确实存在裂缝的事实。第四组,衢州康平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房屋加固修复费用为13599元,原告支付鉴定费6000元。被告钱有祥未向本庭提供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对原告钱长祥提供的证据,被告钱有祥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系亲兄弟,两人的房屋相邻而建。2013年正月初九,被告将其旧居拆除,兴建新房,地基紧挨着原告房屋墙角开挖,建造圈梁。被告钱有祥在基础设施施工期间,原告钱有祥的房屋东面开始出现多次裂缝。经开化县马金镇高坪村村委会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以后裂缝扩大,影响原告房屋质量牢固问题,经县级以上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裂缝的原因属被告造成,检测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013年3月18日,在村镇工作人员调解下,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目前被告拆旧建新房已开始,原告要求被告在楼面浇好后暂停一段时间,由被告去县有关部门找一家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原告房屋是否因被告建房对原告房屋安全影响做一个检测,若没有影响房屋���全的,被告可以续建(检测费用按前面协议定)。2013年端午节,原告找被告要求解决房屋损害问题,遭到被告及其亲属殴打,致全身多处骨折。2013年8月27日,经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原告钱长祥位于开化县马金镇高坪村63号的房屋为一般损坏房屋,与东侧新建房屋(即被告钱有祥房屋)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告钱长祥支付鉴定费18000元。2014年3月17日,经衢州康平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评定:原告钱长祥位于开化县马金镇高坪村63号的房屋的加固修复鉴定造价为13599元,原告钱长祥支付鉴定费6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原告钱长祥的房屋因被告钱有祥建造房屋施工而受到损害,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修复费用13599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业已签订协议,约定若原告的房屋损害确系被告的施工造成���则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用。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24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有祥赔偿原告钱长祥房屋加固修复费用13599元,鉴定费用24000元,合计37599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8元,由被告钱有祥负担,定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审 判 长  姜 毅人民陪审员  唐达成人民陪审员  郑土水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