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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路传勇与邱士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传勇,邱士林,邱学木,崔曰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535号原告路传勇,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邱士林,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邱学木,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崔曰宝,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路传勇与被告邱士林、邱学木、崔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士林、邱学木、崔曰宝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传勇撤回对被告邱士林、邱学木、崔曰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路传勇负担。审判员  张善荣二0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