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新民初字第0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XX与吴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0292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朱海斌。委托代理人王彦懿。被告吴振国。原告XX诉被告吴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跃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特别授权代理人朱海斌,被告吴振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2014年6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并未规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269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马 跃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昌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