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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特字第079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飞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薛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飞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薛银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特字第07970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飞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怡馨家园39号楼39-06。法定代表人陈芝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琼,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薛银,女,1975年6月7日出生。申请人北京飞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浦商贸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仲字(2014)第02313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飞浦商贸公司向本院撤回其对京朝劳仲字(2014)第02313号裁决的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飞浦商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飞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申请人北京飞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志斌审 判 员  张丽新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