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从英与被执行人王维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从英,王维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432-1号申请执行人袁从英,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维坤,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袁从英与被执行人王维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维坤名下房产产权、小型汽车产权。2014年6月11日,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维坤已依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袁从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维坤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维坤名下房产产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维坤名下小型汽车产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洪娟娟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