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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执民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东执民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锋。被执行人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新。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金东曹商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87354.6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655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金东执民字第4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