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珏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珏
案由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初字第00064号申请人张珏。2014年5月15日,申请人张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005号离婚判决。该判决书的结果是:判决张珏与纪成功离婚,该判决于2013年7月25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新北地方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101年度婚字第1005号判决书中判决离婚部分的内容与我国法律不相抵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台湾新北地方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101年度婚字第1005号判决书中关于解除张珏与纪成功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张珏承担。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